本报讯(刘海君)人社局医保中心调整我县城镇居民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中贫困残疾人就医负担。
提高住院报销比例。一二三级医院及转外住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5%、75%、65%、50%,分别提高到98%、95%、92%、70%,平均提高了20%,同时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每继续缴费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比例不超过10%,但住院报销比例不超过98%。降低住院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及转外住院起付线降低40%(随起付线浮动),由原来的200元、500元、800元、1100元,分别降低到120元、300元、480元、660元。同时,为规范报销程序,贫困残疾人必须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和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才能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