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惠)县编办坚持“四个凡是”,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印章管理。
    要求凡是需新刻印章的事业单位,必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表》,经县编办审核通过后,政府办、公安局方可批准该事业单位刻制公章和财务章等专用章。凡是因更名、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的事业单位,必须将旧印章按规定程序进行印章封存或者销毁后,方能重新刻制。凡是发现事业单位实际使用的印章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的,一律暂扣事业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凡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后自动废止的事业单位,县编办在发布废止公告的同时,通知各单位上缴已废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印章,确保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
    今年以来,县编办共为25个事业单位办理公章刻制事宜27件,销毁旧公章7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