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学亮 靳淋雅)10月27日,《涉县关于开展“同舟计划”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行动方案》正式实行,今后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文件规定,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天时限内申报工伤。同时要求工伤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进一步简化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认定申请应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不仅保障了建筑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分担了建筑企业的经营风险,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下一步,人社局将合理确定我县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改善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