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
关于注销部分普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公 告
涉县辖区内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经部分普货运输企业申请,现对其所属部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法定期限未参加道路运输证审验,长期未按规定到涉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政)窗口提供有效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及动态监控信息等,无法掌握其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六十九条、七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对该批车辆予以公告,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附件:《道路运输证》注销名单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