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涉县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县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月标准710元至830元调整为940元至105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和满10年及以上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依次为940元、990元和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