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邯政告 〔2017〕10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邯郸市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在邯郸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机动车按尾号轮流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根据邯郸市交通道路实际情况,现就机动车限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范围
将军大道(涉左路至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段,含本路)以东,将军大道(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段至309国道,含本路)以南,309国道(将军大道至滨河路,不含本路)以西、滨河路(309国道至将军大道,不含本路)以北区域范围内限行。
二、限行时间
(一)2017年10月9日7时至2018年3月31日20时。
(二)每日限行时间为:7:00—20:00。
(三)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限号。
三、限行措施
(一)在主城区范围内,2017年10月9日开始对机动车实施机动车牌尾号每天限行两个号的交通管理措施(每周一至周五分别限行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2018年1月7日以后按照北京限行方式重新排序。
(二)限行期间,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校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快递专用车(含快递用车)、新能源纯电动车、外埠车辆(邯郸本地驾驶员驾驶的除外),环卫、园林、道路专项作业车及环保监测车、保险勘查车、殡仪馆的殡葬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等特殊车辆允许通行。
(三)限行期间,当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启动大气污染防治I级应急响应,执行相应的限号措施。
(四)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第2款规定,予以100元处罚,并进行电子抓拍,当日处罚间隔时限3小时(3小时内司机将车驶出限行区域或开到最近的停车场,否则一天内将会被连续处罚)。
特此通告。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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